贵州工程职业学院 校内专业实训中心建设与管理规定
时间:2026-07-02 11:21 来源: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专业实训中心是指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群)开设情况,在校内建立的实验实训基地,由二级学院全权管理,业务上接受教务处实习实训科指导。
第二条 专业实训中心应根据二级学院(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相关要求配套建设,作为支撑各专业在校内实践教学的硬件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专业实训中心应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教育整体部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秉承学校的办学理念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创造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文、实习实训环境,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贯穿实训教学始终的实训教学理念,使之成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的基地。
第四条 各专业实训中心应配齐配优管理人员,配实训中心主任(或主持工作副主任)1名、实训室管理员若干。实训中心主任在二级学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专业实训中心的实训教学运行、资产管理、日常管理、设备维保、安全隐患排查及事故上报等。
第二章 管理任务
第五条 按专业承担不同层次学生的相关实训课程实践教学,建立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人才培养的新体系实训中心。
第六条 根据实训教学新体系改革的需要,由各实训中心完善本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及其他资源配备,报教务处实训科备案。
第七条 建立实训中心开放的管理运行机制,努力打造并申报专业的省级开放实训基地,提供行业的社会服务,扩大实训中心的社会影响力。
第八条 完成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九条 配合教研室建立实训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实训中心应不断进行实训教学和实训室建设研究工作,总结经验,改革创新。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实训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纳入教学条件建设的总体规划,应尽量做到按二级学院相对集中,形成专业(群)氛围和文化,同时便于集中管理,要充分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由学院统一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 专业实训中心建设要按计划进行。专业实训中心建设按学校教学设施建设规划,在实训设备配备、实训项目设置、队伍建设方面均应按教学体系、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进行。新建实训中心应经过充分的其他学校、行业、市场调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招生、就业等各方面评估预测,编制《XX实训中心建设方案》,经充分论证后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实训室环境条件建设,力争安全环保达标率为100%,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实训中心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各实训中心制定环境管理细则,保证实训中心的环境优美、清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实训中心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训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做好详细的信息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和实训耗材采购原则上每学期一次,于每学期期中由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交下学期的采购计划,经论证通过后直接采购或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专业实训中心安全管理。专业实训中心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相关要求,二级学院应建立实训中心安全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每学期应至少一次安全培训,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专项检查,并有详细的责任体系文件和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要建立专业实训中心评估制度。可按照专业实训中心的基本条件、实训中心的管理水平、实训教学实训中心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各专业实训中心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规程,结合专业实训中心自身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实习实训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