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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0-07-14 12:45 来源:admin浏览: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助款的重要依据,在认定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以院系为单位,成立以书记任组长、学生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院系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院系总人数的4‰。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1.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00元(含800元);

2.农村及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600元(含60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2)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3)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5)特困供养学生;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五、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届时,学校将以文件形式做具体安排。

3.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 附则

1.学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完成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文本档案和数字档案,只有档案记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社会资助以及其它面向贫困生的资助,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4.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